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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有哪些部门行使对环境的监督管理权?
答: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造成污染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污染纠纷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几年?
答: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3、法律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作了哪些规定?国家对民用型煤作了哪些规定?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推广成型煤的生产和使用。
大、中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市区内的民用炉灶,限期实现燃用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燃料,逐步替代直接燃用原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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