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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评先表彰中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的通知


蚌政〔2005〕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增强各级各部门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市政府决定在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或审核的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或未全面履行自身环保工作职责的,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和领导干部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二、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当年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和企业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当年先进个人评选资格。

    (一)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排污总量超过核定总量指标;

    (三)企业新、扩、改建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四)“三同时”设施未建成擅自生产或试生产;

    (五)拖欠或不足额缴纳排污费超过三个月;

    (六)抗拒或严重干扰环境执法工作;

    (七)当年受到市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一次以上;

    (八)因污染问题引发群体上访两次以上;

    (九)因环境保护工作不力,负责人受到处理或正在被立案调查。

    三、市环保局负责市级评先表彰候选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初审,各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各县(区)政府评先表彰活动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初审。

    四、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目标管理、监察、人事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全面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因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受到处理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确保环境保护工作“一票否决”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主题词:人事 表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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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蚌埠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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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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